小诊所投诉找哪个部门(私人诊所投诉找哪个部门)

高俊华 501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8日15时李某1到x市xx前区xx东xx丙xx单元李某开设“诊所”内找李某进行针灸、刺血拔罐后,起身离开时身体不适伴随呕吐,17时许120急救中心赶到现场实施抢救,随后120急救中心宣布李某1死亡。2020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卫生委口头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对李某非法行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被告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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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观点

2019年原告的母亲李某1至李某非法开设的诊疗机构进行中医诊疗,结果因李某非法行医行为导致李某2死亡,李某1的死亡与李某的行医行为有因果关系(有x市公安局站前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为证)。案发后x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及时对李某涉嫌非法行医罪进行立案侦查,后依法将案件卷宗移送至x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因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具有认定李某实施针灸刺血拔罐行为为非法行医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为由责成x市站前分局取证。x市站前分局通过x市公安局向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函,被告至今未予以回复,并明确表示不属于其行政职能范围内。因此不能作出任何回复及行政处罚。

原告在得知此事后多次找到被告,请求其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履行其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等法定职责。被告作为涉事诊所的主管和监督单位,在接到原告申请后,至今没有就原告的申请作出任何处理结果,怠于履行自身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履行自身职责,就涉事诊所的非法行医行为导致原告母亲亡故的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罚。

故向人民法院起诉:1、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立即履行自身职责,对李某非法行医一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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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观点

答辩人卫生委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是错误的。原告母亲与李某涉案的地点是x市站前区新兴大街东,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按属地原则向站前区卫生管理部门主张权利,由站前区卫生管理部门履行其职责,而原告要求答辩人履行自身职责显属主体不适格,还违反上述的法律规定。

原告要求答辩人履行自身职责无法律依据。原告在诉状中称“原告母亲李某1到李某非法开设的诊疗机构进行中医诊疗,结果因李某非法行医行为导致李某1死亡”,这一事实答辩人不清楚。因原告未向答辩人举报,答辩人也没有受理此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38条、41条都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所以答辩人无法对李某与原告母亲的案件事实进行核实,如果答辩人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是程序违法,况且按照法律规定,答辩人自身也无其职权,答辩人不否认2020年3月16日x市公安局以营公函[2020]19号的形式要求答辩人对李某行医行为及诊疗行为予以认定,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不妥。

既然x市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直接认定,无需答辩人再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答辩人不具有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请求合议庭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四、庭审意见

李某为李某1针灸、刺血拔罐行为是否属于医疗行为,是否对李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事发地点为站前区辖区,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x市站前区卫生健康局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现原告要求被告卫生委对李某的行医行为认定及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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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丰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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